提存公證是公證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委托保管交付的提存物品,並在條件成熟時交付給債權人或者其他受益人的活動。公證處是接受和劃撥保證金的部門;公證的理由是債務人或擔保人符合債權人的利益;提存公證的結果是,提存壹旦交付給公證處,債權人或保證人就失去了對提存的控制,公證處會在給付條件滿足時將提存標的物交付給債權人。提存公證的法律效力:壹是債務的消滅和債務標的風險責任的轉移;二是確保債務人履行和替代其他形式的擔保。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對債權人進行委托、保管和交付的活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條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第三條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中國公證協會在全國範圍內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地方公證協會。中國公證協會和地方公證協會是社會團體和法人。中國公證協會章程由會員代表大會制定,並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公證協會是公證行業的自律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監督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
第五條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和公證協會進行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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