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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上訴有哪些具體規定?

法律解析:上訴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壹審判決、裁定、評估決定不服,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的活動。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變更判決的。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使用該裁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的,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被告人的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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