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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強制法律援助如何規定?

在刑事訴訟法中,強制法律援助是指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困難,或者是盲、聾、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律師。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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