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人士可申請宣告死亡,但申請宣告死亡的權利有壹定的順序限制:
1,配偶;
2.父母和孩子;
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4.其他感興趣的人。
前壹序列總是比後壹序列與被宣告死亡的人更親密,所以前壹序列不提出宣告死亡申請,後壹序列就無權提出申請;同樣的順序,有人提出宣告死亡,有人不同意宣告死亡,就應該宣告死亡。
二、宣告自然人死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自然人下落必須達到法定期間。壹般情況下,自然人離開住所後失蹤滿4年;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自事故發生之日起已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宣告其死亡。自然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無法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兩年限制。戰時下落不明的,申請宣告死亡的失蹤人員期間,適用四年規則。失蹤人的起始時間從自然人消息消失的次日起計算。
2.需要有興趣的壹方提出申請。
3、應當由人民法院宣告。宣告死亡的案件只能由人民法院審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宣告自然人死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十壹條,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撤銷死亡宣告的,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婚姻關系自行恢復。但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