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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12條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2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3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偵查的,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立案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1,受理立案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檢舉、控告、舉報、自首材料;

2、審查立案材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自行檢查發現或受理的立案材料;

3、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通過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分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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