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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被征用如何依據草原法補償承包方?

第十四條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的四至範圍、面積和等級,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的用途和違約責任。承包期滿,原承包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五條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願、有償的原則轉讓。草原承包經營權的受讓方必須具備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並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草原承包經營權的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和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合同的剩余期限。

第十六條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糾紛,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壹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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