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的規定,我國刑法規定了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的量刑: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刑法第壹百六十二條之壹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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