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賣淫女,第壹次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不會被行政拘留,但會被行政罰款。
如果是70歲以上的賣淫女,不會被行政拘留。如果賣淫者不在上述年齡組,他應該被拘留和罰款。
賣淫、嫖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已談妥價格或付出金錢等財物,但未發生性關系;
2.初次賣淫嫖娼,認錯態度好,有悔改等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節輕微的。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情節輕微”,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1,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賣淫未遂;
2.不以盈利為目的;
3.其他情節輕微的。
4.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五年內,或者被執行勞動教養後三年內,或者三年內被處罰兩次或者壹次以上的,應當報勞動教養。
賣淫嫖娼案件復雜,仍按上述賣淫嫖娼處罰標準判定過重或過輕的,應報請局領導召集相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處18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