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五條,受援人有權向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了解法律援助事項的辦理情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受援人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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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投訴調查制度;接到投訴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受理、調查和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告知投訴人。
第五十七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法律援助服務的監管,制定法律援助服務質量標準,並通過第三方評估定期進行質量評估。
第五十八條司法行政部門和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建立法律援助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案件辦理和質量評估結果,接受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