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還對長期以來爭議較大的證人出庭作證和證人權利保護問題作出了新的規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近親屬有出庭作證的特權。長期以來,我國在證人制度上實行強制作證主義,法律規定如實了解案情是任何公民的義務。不如實提供證據被視為妨礙司法機關辦案的行為,甚至受到刑法制裁。比如《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第八十四條第1款:“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實質上,我國刑法第310條規定了窩藏、包庇罪,第305條規定了偽證罪。法律沒有例外。只要行為人有過窩藏、包庇、偽證行為,無論他與為他窩藏、包庇、偽證的犯罪分子是什麽身份關系,都將同等定罪量刑,包括近親屬。然而,在司法實踐中,證人不出庭作證的現象十分普遍,已經成為制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壹大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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