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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使用證是行政許可還是行政確認?

這是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壹條:依法確定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有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發放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使用權未確定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負責保護和管理。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頒發權屬證書,確認草原所有權。依法變更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申請草原使用證時的責任事項:

1.受理責任: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並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並附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2.審核職責:審核申請及證明材料清單;

3.決策責任:作出行政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決定(不予確認的應說明理由);

4.交付責任:按時完成結算,制作並交付證書,建立證書信息檔案;

5.事後監管責任:加強對取證單位的不定期檢查;

6?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參考以上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第十壹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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