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百度法律信息查詢,中央對易商通的處理:
1.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撤銷(2015)刑初字第68號刑事判決:被告人犯領導、組織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十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緩刑部分人民幣30000.00元。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3萬元。
2.被告人違法所得4386572.55元予以追繳,退還集資參與人;3.沒收作案用的第二部手機、易商通宣傳品、銀行u盾、筆記本、銀行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賠贓物,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