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六十二條行人穿越交叉路口或者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過有紅綠燈的人行橫道時,要按照紅綠燈走;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人行橫道的路段橫過道路,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時,應當在確認安全後通行。
第八十九條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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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
第十九條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違法行為記錄之日起10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進行審核,並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審查交通技術監控設備采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完善審查程序。
第五十壹條?交通警察當場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罰款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處罰決定書中註明,並由被處罰人簽字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字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中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出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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