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登記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不能當場決定當事人提出的起訴或者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 (壹)民事、行政起訴的,應當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二)對於刑事自訴案件,應當在收到自訴書的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三)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向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四)對執行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確定起訴或者自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九條人民法院對起訴、自訴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應當出具裁定書,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和自訴不予立案登記: (壹)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危害國家安全的;(四)破壞國家統壹和民族團結的;(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六)被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