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為了防止自由裁量權的濫用,全國各級行政機關都出臺了各種自由裁量權基準,為自由樹立“標尺”。如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在全國率先推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受到媒體的關註和追捧。還有壹些地方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推動裁量基準制度的區域性發展,如北京市《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若幹規定》、四川省《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淄博市《關於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實施方案》、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罰款自由裁量權制度的意見》等。
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裁量幅度內,對具體違法行為的情節進行細化、量化,以確定是否予以處罰、給予何種處罰的依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道路交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第五條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不得因同壹違法行為受到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第六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已滿14周歲的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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