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八條具有壹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無效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三日內撤回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並公開說明理由。
第八十壹條行政機關違法實施檢查措施或者強制措施,造成公民人身、財產損害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和處罰,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造成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