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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證據不足怎麽辦?

對於行政處罰證據不足、事實不清的案件,行政機關不能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根據我國行政處罰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壹條

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電子技術監控設備采集、固定違法事實的,應當經過法律、技術審查,確保電子技術監控設備符合標準、設置合理、標誌明顯,並向社會公布安裝位置。

電子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事實應當真實、清晰、完整、準確。行政機關應當審查記錄的內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經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並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方便當事人查詢、陳述和申辯。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不得受到限制或者變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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