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不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行政行為。壹般違法行為兩年內未發現的,不予處罰;但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違法行為,追究時效延長至五年;兩年內未發現違法行為的,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資金安全和危害後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1,警告,其目的是對違法者給予精神上的懲罰,從而肯定其違法行為;
2.罰款是行政執法單位對違反行政法規的個人和單位實施的行政處罰;
3.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6.行政拘留是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綜上,即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沒有發現這種違反行政秩序的事實。兩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這壹違法事實,都不再給予當時的違法者行政處罰。法定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
對當事人的同壹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壹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罰款的,按照高額罰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