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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文書正本和副本的法律效力

行政處罰文書的正本和副本都具有法律效力,但正本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效力是指行政機關依法采取的行政措施的法律效力。

行政處罰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處罰違法行為時制定的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文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被處罰人的姓名、處罰決定的事實和理由、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和程序、處罰的種類和期限、處罰決定的效力以及申訴、復議和訴訟的途徑。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文書時,應當將原件送達被處罰人,並告知被處罰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訴、復議或者提起訴訟。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上訴、不復議,或者經上訴、復議,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有效的,該決定產生效力。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效力中止。訴訟結果出來後,根據結果執行或撤銷原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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