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文書是行政機關在處罰違法行為時制定的文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文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被處罰人的姓名、處罰決定的事實和理由、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作出處罰決定的依據和程序、處罰的種類和期限、處罰決定的效力以及申訴、復議和訴訟的途徑。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制作行政處罰文書時,應當將原件送達被處罰人,並告知被處罰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申訴、復議或者提起訴訟。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不上訴、不復議,或者經上訴、復議,行政處罰決定仍然有效的,該決定產生效力。被處罰人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的,行政處罰決定效力中止。訴訟結果出來後,根據結果執行或撤銷原處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