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行政主體。要註意兩點:壹是特定行政機關是否有處罰權,有什麽樣的處罰,處罰的幅度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
第二,雖然行政處罰權主要屬於行政機關,但如果是法律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托的,實施行政處罰權的權力也可以由授權或者委托的組織行使。
(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對方當事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這使得它不同於行政機關依據行政隸屬關系或監察機關依據職權對其公務員實施的行政處分。
(三)行政處罰的前提是對方有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為。也就是說,只有對方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才能給予行政處罰;而且只有依據法律法規必須處罰的行為才能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行為不能處罰。
(四)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制裁體現在:限制或剝奪違法的對方當事人的權益,或者對其施加新的義務。這使得它不同於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和有益的行政獎勵或授權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