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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罪的司法解釋

虛假訴訟罪司法解釋壹般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根據前述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以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方式幹擾正常司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

(壹)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或者行為保全措施的;

(二)造成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幹擾正常審判活動的;

(三)以捏造的事實致使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文書、制定財產分配方案或者以捏造的事實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

(4)多次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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