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65438+10月31)已經NPC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0月65438日起施行《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發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施行日期:2009年8月
法令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5。
根據這部法律,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該尊重教師。法律還規定每年的9月10日為教師節。
根據法律規定,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不得低於或者高於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並逐步提高。建立正常的升職加薪制度。
地方人民政府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和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挪用的經費,並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該法還規定,教師體罰學生,經教育拒不改變,或者行為惡劣,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