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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調解的法律基礎

法律分析:行政調解的法律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可以調解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單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由行政機關先行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進行協商。”《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二)行政賠償或當事人之間的行政賠償糾紛。

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行政復議請求、事實、理由和調解結果,並加蓋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生效前壹方反悔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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