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壹條為了進壹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制定本條例。
《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行政復議機構除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
(二)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
(三)依據職權,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
(四)辦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
(五)辦理或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的行政訴訟;
(六)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