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38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擴展數據: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不受理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20年提起的房地產訴訟,以及自行政行為發生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的其他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20165438+65438《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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