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依法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爭議,必須先按照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有法律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具有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征和屬性。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法律依據
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