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有關行政復議機構收到復議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以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為受理日。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特殊情況下,經有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復議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提出行政復議的人必須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必須是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決定之後。如果行政機關沒有作出決定,就不存在復議問題。復議的任務是解決行政糾紛,而不是民事或其他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從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