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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

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務員在各種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的綜合表現。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是其外在表現形式,公務員依法享有的權利和義務是其實質內容。

公務員作為公民,其法律地位具有以下特征:

他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的各種權利,同時履行憲法和法律要求的各種義務。

他可以以個人名義從事個人行為,但不能以國家名義從事官方行為,否則就是另壹種身份;

他的個人行為只代表他自己,不具有強制性,行為的效果屬於他自己。

公務員首先是公民,所以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不同於普通公民。公務員依法代表國家從事公務時,具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因而享有公務員的法律地位。因為自然人和公務員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身份,法律地位不同。當它處於公務員的法律地位時,就顯示出它的特點:

公務員有資格代表國家,以事業單位的名義從事公務行為;

公務員享有行政職權,享有行政優越感的權利,同時需要承擔行政職責;

公務員的公務行為具有強制性,公務行為造成的影響由其下屬事業單位承擔;

下屬事業單位對公務員的個人過錯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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