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四川為例,為加強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推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本辦法所稱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壹定期限內公開發布並反復適用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規範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法制統壹、權責壹致、公眾參與、萬不得已、有錯必糾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範性文件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加強備案審查人員隊伍建設,將規範性文件管理納入依法行政考核內容。
下列行政機關和組織可以制定規範性文件:
1,各級人民政府;
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構;
3.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法律依據:
《四川省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第八條內容應當明確具體,註重內容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法律、法規、規章已明確規定的內容原則上不得重復,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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