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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在學校違反校規校紀。學校對學生罰款是為了什麽?

法律分析:學校無權對學生進行罰款。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不是懲罰的地方。國家機關、武裝力量、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青少年和青年學生的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壹)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管理學生的學籍,實施獎勵或制裁;(五)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六)聘任教師和其他員工,實施獎勵或制裁;(七)本單位設施和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八)拒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和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相關信息提供便利;(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六)依法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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