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公布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
委托行政機關負責監督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受委托行政機關應當在委托範圍內,以受委托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註意第壹段最後壹句:“委托機關應當公告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
也就是說,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委托機關的主體和委托行政許可的內容。這由委托機關自行決定並公布。法律、法規、規章只規定行政機關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由其他行政機關具體實施的,實施內容由委托機關公布。
同時,該條還反過來規定,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範性文件,任何行政機關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