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等犯罪行為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不滿十二周歲的人,不負刑事責任。
刑事犯罪的四個要素是什麽?
1,犯罪主體。指實施犯罪行為的人。每壹種犯罪都要有主體,有的犯罪是壹人所為,主體是壹人,有的犯罪是數人所為,主體是數人;
2.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實施犯罪行為及其結果的心理狀態。犯罪主觀方面有兩種心理狀態,即故意和過失;
3.犯罪的客觀方面。指犯罪行為的具體表現;
4.犯罪的對象。是指受刑法保護、受犯罪行為侵害的社會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