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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監督制度與行政監察制度的區別

法律分析:行政監察制度與行政監督制度的區別如下:

1,前者強調監管的方式,即監管什麽;

2.後者側重於監管主體,即由誰來監管。

行政監督體系是指公共行政監督的主體、客體、內容、程序、方法和手段組成的有機統壹體,各要素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作用。行政監管是政府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壹些事情的控制。政府監管的目的不是取代市場,而是糾正市場失靈。世界各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歷史表明,政府監管伴隨著市場化,而不是妳中有我、我中有妳的二元對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七條。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壹級監察機關為主。第九條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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