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釋的範圍取決於行政解釋的對象,主要包括行政法規解釋、地方性法規解釋和規章解釋。
法律解釋權屬於NPC人大常委會;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國務院和主管機關解釋。
行政法規的解釋行政法規本身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制定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批準後,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國務院對行政法規進行解釋。就行政法規在行政工作中的具體應用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要求國務院法制機構作出解釋,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答復。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地方性法規的解釋,對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進壹步明確或者補充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者規定;地方性法規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規則解釋權屬於規則制定機關。規章條文的具體含義需要進壹步明確,規章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澄清的,由規章制定機關進行解釋。規章解釋由規章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章草案的審查程序提出,報規章制定機關批準後公布。規章的解釋與規章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