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給付的,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後彩禮返還男方;
2.在沒有上述情況下,彩禮壹般屬於女方個人財產;
3.結婚登記後支付的彩禮,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給女方,則屬於* * *所有。
彩禮壹般是婚前取得,是婚前男方給女方訂立婚約的錢。根據《民法典》贈與合同的規定,贈與後,財產所有權屬於受贈人,也應成為壹方婚前的個人財產。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婚前支付,給支付方造成困難。
彩禮返還有下列情形: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應當返還彩禮。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同居的,應返還彩禮。
3.婚前給付造成給付方生活困難的,應當給付彩禮。
4.最高法律治理
綜上所述,彩禮的目的是兩個姓氏結合,長期生活在壹起。壹般情況下,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離婚時壹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也要看到,支付彩禮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登記結婚,更是為了長期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