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壹百四十七條公安機關根據行政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有違法行為,應給予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危害後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有違法行為,但依法沒有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違法所得、非法財物、違禁品和管制器具予以追繳或者沒收;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
(四)給予社區戒毒、強制戒毒、教育勞教等。,依法作出決定;
(五)對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依法報請勞動教養;
(6)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轉為刑事案件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或者部門處理,無需撤銷行政案件。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決定的,應當附卷;
(七)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同時,應當通知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二日內,將處罰決定書副本送達被侵害人。無法送達的,應當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