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的壹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通常不超過十五天。在行政拘留期間,違法者不需要繳納費用,但如果同時被判處罰款,則需要在行政拘留結束後的指定時間內繳納罰款。罰款應當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違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行政拘留的適用條件和程序;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了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的具體程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關於行政拘留的相關規定,以區分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和規範性文件對行政拘留的實施細則進行了指導。
綜上所述,行政拘留是壹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不需要繳納費用,但可能伴隨著釋放後需要繳納的罰款;造成損害或者構成犯罪的,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或者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十二條
看守所基礎設施建設、修繕、日常運行公用經費、辦案(業務)經費、設備經費、在押人員夥食經費,由公安機關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全額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每年核定在押人員的夥食費、醫療費和其他夥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