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行政立法的主體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國務院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和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的法律規範、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範和監督行政機關活動的法律規範。不同層次的國家行政機關具有不同層次的行政立法效力。
行政立法的程序因立法機構的性質而異。
國家行政法規草案大部分由國務院提出,經NPC常委會討論通過,地方行政法規草案大部分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規和規章壹般由政府部門起草。如果涉及幾個部門,需要征求相關法制機構的意見後起草審批。國家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者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公布。地方政府規章經本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者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部長、局長或者省長、市長簽署。重要的部門規章通過、簽署後,報上級審批後公布,壹般規章通過、簽署後報國務院備案。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和其他基本法律。
NPC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部分法律進行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