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設計變更價款調整結算暫行辦法》第十條
(1)施工過程中如發生工程變更,承包人應根據發包人批準的變更設計文件進行變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資項目的重大變更應在施工前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
(2)工程設計變更確認後14天內,設計變更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出,經發包人批準後,調整合同價款。按以下方法變更合同價格:
1.如果合同中已經有適合變更工程的價格,則按照合同中已有的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2、合同中只有類似變更項目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格;
3、本合同不適用於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人或發包人提出相應的變更價格,經對方確認後執行。雙方不能達成壹致的,雙方可提交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協商或按合同約定的爭議或爭議解決程序處理。
(3)工程設計變更確認後14天內,若承包人未上報工程價款變更,發包人可根據已有資料決定是否調整合同價款及具體金額。涉及工程價格變更的重大工程變更的報告和確認期限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收到變更工程價款報告的壹方應在收到之日起14天內予以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自變更工程價款報告送達之日起14日內,對方未予確認或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變更工程價款報告已被確認。
將工程變更價款的增加(減少)同時確認為追加(減少)合同價款和工程進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