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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付工資、克扣工資和拖欠工資的法律規定

法律解析:在勞動者已經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全部勞動報酬。所謂“克扣”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克扣勞動者應得的工資。除下列原因外,克扣勞動者工資是不正當的: (壹)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二)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四)企業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經濟效益下降時,工資必須下降;(5)因員工事假等原因導致的工資減少。

勞動者生產的產品不合格,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或者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扣除工資,但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對於勞動者因自身原因給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依法要求賠償,需要從工資中扣除賠償金的,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本人月工資的20%,扣除後剩余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換句話說,這種扣除是有壹定限度的。壹旦超過最低工資底線,就屬於“克扣工資”。

所謂“無故拖欠工資”,是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支付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的行為。必須強調的是,法律法規也明確規定了這個“正當理由”,並不是說單位就可以隨便找個借口,公然拖欠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 *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簽發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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