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兒只有在繼承和接受贈與的情況下才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其他情況下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2.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應保留給胎兒,以此類推。胎兒繼承份額的保留,是指分割遺產時,如果有胎兒(出生後應屬於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份額應保留給胎兒。由於胎兒不具備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不具有繼承權,但為了保護胎兒的利益,各國都強調在分割遺產時應考慮特殊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壹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份額。胎兒分娩時死亡,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