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事後審計發現,往往是損失已經成為事實,挽回的可能性極小或不可能,財務管理失去了應有的控制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壹條?
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數據
1.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2.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不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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