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開始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壹次賦予了人民群眾起訴官員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1995)首次明確行政機關因違法行政侵害普通群眾利益的行為,應當予以賠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嚴格界定了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罰公民和企業的範圍和職責。1999起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允許普通人將損害自身利益的“紅頭文件”推上被告席。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了行政機關行政審批的權力邊界和行政責任。
但有壹些行政行為與“處罰”和“許可”同等重要,如行政強制、行政收費、行政程序等。沒有特別的法律。為建設合法、透明、便民、負責、守信、廉潔的現代法治政府,行政收費法已納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行政機關亂收費的動機來自部門利益。這部法律的作用在於,壹方面可以嚴格界定哪些行政機關有權收費,另壹方面以法律的方式規定收支兩條線,收取的款項將全部上繳國庫,切斷行政機關亂收費的利益鏈條,消除亂收費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