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適用於特殊沖突的規則。即當特別法的規定與普通法的規定不壹致時,壹般應優先適用特別法的規定。
2.不同等級沖突的適用規則。當各種效力層次不同的行政法律規範相互沖突時,應當選擇效力層次較高的行政法律規範,即高層次的法律規範優於低層次的法律規範。
3.適用於同級沖突的規則。不同制定機關但效力等級相同的行政法律規範發生沖突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送國務院解釋或者裁定。
4.適用於新舊法律沖突的規則。當新的行政法律規範與舊的行政法律規範的規定不壹致時,適用的規則是新法優於舊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5.人際沖突的適用規則。不同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適用為該民族、種族或特殊身份的人制定的專門法律文件或規範。
6.區際沖突的適用規則。不同行政區域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發生沖突時,應當適用該行政區域適用的行政法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