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開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的指導意見》四。全面推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十三)明確審計內容。要嚴格審查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合法、充分;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是否準確,自由裁量基準使用是否恰當;執法是否超越執法機關的法定權限;行政執法文書是否齊全、規範;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審計完成後,法定審計機構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就是否同意或者存在的問題提出書面審計意見。行政執法承辦人應當對法制審核機構提出的存在問題的審核意見進行研究,作出相應處理後再次提交法制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