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收集個人信息應當征得信息主體的同意,未經其同意不得收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公開的信息除外。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履行職責有關的信息,不得視為個人信息。
第十八條任何人向征信機構查詢個人信息,應當取得信息主體的書面同意,並同意使用。但是,法律規定可以不經同意查詢的除外。征信機構不得違反前款規定提供個人信息。
第二十六條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所在地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機構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投訴人。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信息提供者或者信息使用者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