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45貧困市民服務熱線。
2.可以撥打110。
3.12369環保熱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築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汙染,是指產生的虛擬的或者民族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汙染的防治。自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噪聲危害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納入環境保護規劃,采取有利於聲環境審慎防火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兵團地區的能源分區和建設布局,防止或者減少環境噪聲汙染。
第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統壹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港務監督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的噪聲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任何崗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汙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