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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主觀性: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法律客觀性:

《行政處罰法》第十八條國家推動建立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生態環境、文化市場、交通運輸、應急管理、農業等領域綜合行政執法體系,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由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和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行使。第十九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第二十壹條受委托組織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依法成立,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二)有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並取得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三)需要進行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相應的技術檢驗或者技術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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