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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押和拘留的程序和程序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決定查封、扣押時,應當當場制作並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清單。查封、扣押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和期限;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產的名稱和數量;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單壹式兩份,分別由當事人和行政機關保存。

法律依據:《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應當作出裁定,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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