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雄安新區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十二條每宗宅基地給予20萬元綜合補償。對安置對象宅基地上的房屋,在扣除安置對象人均50平方米建築面積後,評估確定剩余部分及房屋附屬物的價格,根據確定結果確定補償金額。
第十三條下列情況給予補貼和獎勵:
(壹)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合同並按時騰退宅基地的,給予每個宅基地5萬元的補助和獎勵。
(2)宅基地上部分房屋用於生產經營的,確定為總建築面積的10%。在規定期限內簽訂補償合同並按時騰退房屋的,給予停產停業、搬遷過渡綜合補助,補助標準為每平方米400元。
第十條被征地村集體土地在規定時間內全部被征收的,按照每畝3萬元的標準,按時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征地獎勵。但宅基地及時征收獎勵屬於宅基地使用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征收的,不予獎勵。
第十八條安置對象不選擇50平方米住房安置的,按每平方米7000元的標準進行貨幣補償。貨幣補償資金自補償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壹次性支付,並按時騰空房屋。